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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单位:省经贸委  发布日期:2006年06月05日  来源:经济日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就新办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给予了明确规定,按照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为:一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二是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累计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金比例一般不超过25%   

通知规定,新办企业的注册资金为企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实收资本或股本。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新办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人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出资的,经有资质的会计(审计、税务)事务所进行评估的,以评估后的价值作为出资金额;未经评估的,由纳税人提供同类资产或类似资产当日或最近月份的市场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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