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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经贸委  2008年08月26日  
 

 

 

按照部门职能和“五项治理”责任分工,812日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物价局联合发文,对省属中介机构涉企收费情况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作出部署。

省属中介机构涉企收费自查自纠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个阶段,按照归口管理原则,由各主管部门组织所属中介机构进行自查自纠;第二个阶段,省发改委、省物价局会同省有关部门对省直部门、单位进行抽查。

列入这次自查自纠的省属中介机构包括:(1)经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中介机构。特别是由政府机关或下属事业单位出资设立(含独资、控股、参股设立),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检验检测、认证、代理、工程咨询与监理、咨询服务、发展服务等各类中介机构。(2)已经与行政机关及其下属事业单位脱钩,但继续以原主管部门及其下属事业单位举办的会议、展览、培训等名义存在涉企收费现象的中介机构。(3)主要依靠财政预算内经费获得专有技术、采购专用设备、聘用专业人员并在行业内形成垄断地位的中介机构。(4)未经企业注册登记的实际有涉企收费行为的中介机构。

省属中介机构对涉企收费进行自查自纠的主要内容有:(1)自2007年以来相关中介机构贯彻执行《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相关实施办法的基本情况。(2)相关中介机构主营业务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向企业收取费用的情况。(3)自20071月至20086月底,相关中介机构未经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开展专业、行业检查和评比,并向企业收取费用的情况。 (4)相关中介机构超出委托协议规定的收费标准向企业收取费用的情况。 (5)相关中介机构未经订立委托协议但向企业收取有关费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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