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经贸委(经委):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77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执行差别电价政策企业认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我省工业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出发,严格按照《认定暂行办法》,切实做好本地高耗能产业执行差别电价企业的认定工作。并于六月十五日前将《2007年度浙江省执行差别电价企业审核表》填报后报我委经济运行处。联系人:谢建国,联系电话:0571-87052722。
附:《2007年度浙江省执行差别电价企业审核表》
二○○七年五月十日
浙江省执行差别电价政策企业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淘汰高耗能产业中的落后产能,促进节约能源和降低消耗,保证差别电价政策执行到位,推进我省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77号)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差别电价政策是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对允许和鼓励类企业执行正常电价水平,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用电适当提高电价。引导高耗能企业加快节能降耗技术改造,逐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实现资源优化配置,达到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促进资源节约和保护环境的目的。
第三条 省成立执行差别电价联席会议制度,由省经贸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省电力公司等单位组成,研究实施差别电价政策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负责全省执行差别电价政策过程中的组织、协调、综合和企业的具体认定工作,提出全省执行差别电价的意见与建议。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五条 根据国办发[2006]77号文件,对钢铁、铁合金、电解铝、电石、烧碱、水泥、黄磷、锌冶炼等8个行业实施差别电价。
第六条 钢铁行业实行差别电价企业或生产设备认定标准:
(一)淘汰类。
1.生产钢锭或连铸坯的工频炉和中频炉感应炉。(10吨以上生产高合金钢的除外)
2.20吨及以下电炉(不含机械铸造电炉和10吨以上高合金钢电弧炉)。
3.300M3及以下的高炉(不含100M3以上铁合金高炉及200 M3以上专业铸铁管厂高炉)。
4.20吨及以下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
5.列入省年度淘汰计划的设备。
(二)限制类。
1.2005年8月以后建设的公称容量70吨以下的电炉项目、1000 M3以下高炉和120吨以下转炉项目。
2.2005年8月以后建设的公称容量70吨及以上、未同步配套烟尘回收装置,吨钢综合能耗大于0.4吨标准煤、吨钢耗新水高于3吨的电炉项目。
第七条 铁合金(含工业硅)行业实行差别电价企业或生产设备认定标准:
(一)淘汰类。
1.3000千伏安以下半封闭直流还原电炉、3000千伏安以下精炼电炉(硅钙合金、电炉金属锰、硅铝合金、硅钙钡铝、钨铁、钒铁等特殊品种的电炉除外)。
2.5000千伏安以下的铁合金(含工业硅)矿热电炉。
3.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铁合金(含工业硅)企业。(因特殊原因尚未通过国家准入公告、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的特种铁合金企业除外)
(二)限制类。
2005年1月1日以后建设的2.5万千伏安以下,2.5万千伏安及以上环保、能耗等达不到准入要求的铁合金(含工业硅)矿热电炉项目。
第八条 电解铝行业实行差别电价企业或生产设备认定标准:
(一)淘汰类。
铝自焙电解槽。
(二)限制类。
2004年5月1日以后建设的电解铝项目(淘汰自焙槽生产能力置换项目及环保改造项目除外)。
第九条 锌冶炼行业实行差别电价企业或生产设备认定标准:
限制类。
2004年5月1日以后建设的单系列10万吨/年规模以下锌冶炼项目(不含再生锌)。
第十条 电石行业实行差别电价企业或生产设备认定标准:
(一)淘汰类。
1.5000千伏安以下(1万吨/年以下)电石炉及开放式电石炉。
2.排放不达标的电石炉。
(二)限制类。
2005年1月1日以后建设的2.5万千伏安以下(能力小于4.5万吨)和2.5万千伏安以上环保、能耗等达不到准入要求的电石矿热炉项目。
第十一条 烧碱行业实行差别电价企业或生产设备认定标准:
(一)淘汰类。
1.汞法烧碱。
2.石墨阳极隔膜法烧碱。
(二)限制类。
2006年1月1日以后建设的15万吨/年以下烧碱装置(用离子膜技术淘汰老装置的搬迁企业除外)。
第十二条 黄磷行业实行差别电价企业或生产设备认定标准:
淘汰类。
1000吨/年以下黄磷生产线。
第十三条 水泥行业实行差别电价企业或生产设备认定标准:
(一)淘汰类。
1.窑径2.2米及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
2.窑径2.5米及以下水泥干法中空窑(生产特种水泥除外)。
3.直径1.83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
4.水泥土(蛋)窑、普通立窑。
5.列入省年度淘汰计划的其它水泥生产线。
(二)限制类。
2004年5月1日后建设的水泥机立窑、干法中空窑、立波尔窑、湿法窑、日产1500吨及以下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 执行差别电价企业的认定,主要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对企业生产设备、工艺和设备投产时间等相关内容进行审查,确定执行差别电价的企业名单。
第十五条 省经贸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发布每年执行差别电价企业认定工作要求。各市经贸委(经委、经贸局)按年度认定通知要求,开展对执行差别电价行业内企业情况的调查摸底,并组织做好本地企业的甄别、上报工作。对有疑义的企业,上报省经贸委,由省经贸委组织专家进行界定。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省经贸委在汇总确定执行差别电价企业名单后,组织专业人员对各地上报的结果进行抽样核查,并在省经贸委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后的企业名单提交省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各市经贸委(经委、经贸局)要严格执行产业政策,严格按照标准进行认定,严禁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发生。
第十八条 差别电价根据产业政策分淘汰、限制两类企业执行,电价在《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电价的基础上按国家规定标准相应加价。
第十九条 供电企业根据最终确定的名单所列淘汰类、限制类企业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不得对名单所列企业进行减免,也不得对名单以外的未经认定的企业擅自加价。
第六章 附则
第七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省差别电价联席会议通过后施行。如国家调整产业政策和差别电价政策,本办法将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