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经贸委: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欠发达地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省委[2005]22号),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全面建设“平安浙江”,加快我省欠发达地区的发展,根据丽水市工业贸易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结合我委职能,现提出“十一五”期间支持丽水工业贸易经济加快发展的意见。 一、支持丽水市加快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推进工业结构调整优化,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在项目落实的情况下,每年安排省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占全省总量的10%左右。 二、继续支持丽水市技术创新和新品研发,在全省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等方面适当放宽条件,给予优先考虑。在项目落实的情况下,每年安排全省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不少于全省总量的8%。 三、积极帮助培育丽水市特色产业和重点骨干企业。在培育大企业大集团、品牌建设等方面,适当放宽准入条件,省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给予必要的倾斜。鼓励引导国内、省内发达地区的大企业大集团到丽水投资办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优先列入省重点技术改造计划,并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安排财政资金。积极支持对传统工艺的研究开发和保护,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省工艺美术专项资金安排占总量的20%左右。 四、扶持丽水市中小企业加快发展。在省级乡镇工业功能区财政专项资金安排上不少于全省总量的10%。支持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建设和创业基地建设,帮助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五、支持丽水工业企业的信息化建设。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积极推进企业信息化。在网络建设、电子商务、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帮助,企业信息化财政专项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 六、支持丽水市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项目的开发,开展清洁生产,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对符合我省节能重点发展方向、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的项目,省财政专项资金(除监测费)按总额10%的比例给予倾斜。 七、支持商贸流通现代化建设。对丽水本土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企业和“千镇万村连锁店”建设,给予必要的倾斜扶持,在申报省重点商贸流通企业时,适当放宽标准,安排省商贸流通各项财政专项资金不低于总额的9%。引导省内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企业到丽水投资设立连锁店或与丽水商贸企业建立合作关系。 八、积极推动中药现代化的发展。指导丽水市从中药材种植现代化、中药工业现代化和中药科研现代化三方面实施中药现代化工程。帮助引进省内外中药生产企业到丽水发展中药材种植业;引导企业开展中药材深加工,如中药保健品、中成药的研究和生产;对符合中药产业化政策的项目,优先列入省中药现代化专项,专项资金补助每年占总量的10%以上。 九、扶持丽水市农副产品(食品)加工工业,大力发展绿色食品。将专项支持全省乡镇企业(中小企业)农副产品(食品)加工企业的财政技改贴息资金以15%比例安排给丽水市符合贴息条件的农副产品(食品)加工企业。积极引导生猪生产走规模化道路,提高生猪产品品质和抗风险能力,在省级商品猪基地及政策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 十、支持丽水市经贸系统开展人才培养和技术培训工作。对丽水市提出的重点项目和重大前期工业项目,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论证和指导。根据需要接收丽水经贸系统干部到委机关挂职锻炼,并选派本委机关干部到丽水经贸系统挂职锻炼。 本意见经我委商请省相关部门在现行政策稳定的条件下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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