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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单位:省经贸委  发布日期:2006年12月27日  来源:《人民日报》 (2006-12-25 第10版)
陕西干部换届严禁换车 市厅级配车须向省纪委备案


 
  本报西安12月24日电 记者刘鑫焱报道:针对目前一些地方领导干部借换届之机违规突击购买、超标配备小轿车的现象,陕西省纪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日前联合发出通知,严禁以换届为借口违反规定为领导干部配备和更换公务用车。

  通知规定,领导干部在任同一职务期间配备的小汽车,5年之内不准更换;使用5年以上能够使用的要继续使用;按规定需要报废更新的,经过交通管理部门鉴定后,方可申请更换;领导干部变动工作岗位,应尽量在现有车辆范围内调配工作用车,确实需要购新车的,必须严格执行配车标准,并按程序上报。

  同时,市厅级主要负责人配备、更换公务用车,必须向省纪委备案,否则财政部门不予拨款或核销,公安部门不得办理入户手续。严禁动用项目配套经费为领导干部“换”车,严禁领导干部“借用”、占用项目专用车。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的越野吉普车,单位要实行统一集中管理,必须坚持使用国产车,严禁配备使用进口车,严禁一人配用两辆或多辆车。

  此外,陕西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将加强对领导干部配备和更换公务用车的检查监督,对违反规定的除收缴所购车辆外,还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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