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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经贸委  2006年10月25日  基地办
 

各市、县(市、区)经贸委(经委、经贸局),省级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企业信息化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实施的效率,保证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规范化,促进我省企业信息化工作稳定有序发展,特制定《浙江省企业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十月十六日

 

 

 

浙江省企业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企业信息化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实施效率,保证项目组织管理的公开、公正性和科学规范化,推进我省企业信息化工作稳定有序进行,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信息化是企业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通过信息资源的深入开发和利用,不断提高产品开发、生产与企业经营管理的效率和水平,进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核心竞争力的过程,包括管理信息化、制造过程信息化、产品信息化、企业电子商务等。

第三条  实施企业信息化项目专项是我省推进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企业综合实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在国民经济信息化中,企业信息化处于核心和基础地位。

第四条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全省企业信息化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五条  省企业信息化项目申报范围为管理信息化、产品信息化、制造过程信息化、电子商务以及有利于提升企业信息化能力的公共技术开发、设计、咨询、检测服务平台建设等项目。

第六条  省企业信息化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浙江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具备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办公场所和一定的项目建设资金;

(三)单位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且财务制度健全,资信状况佳;

(四)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五)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应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发布每年的企业信息化项目申报通知和具体要求。各市、经济强县(市、区)经贸委(经委、经贸局)、省级有关部门按年度申报通知要求,组织做好本地和本部门的企业信息化项目的组织、遴选、上报工作。经济强县(市、区)在直接报送省经贸委的同时必须抄报市经贸委(经委)备案。

第八条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按照企业信息化项目年度申报要求,对上报项目进行受理审查。对需要专家评审的项目,将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或论证。根据我省各地各部门企业信息化发展实际和有关产业政策的要求,结合专家评审论证结果,提出并下达省企业信息化年度项目计划。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九条  列入省企业信息化年度项目计划的项目自列入计划始两年时间内为有效实施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对企业信息化项目实行“立项-实施-中期评估-验收”的全过程跟踪管理,负责审查项目年度执行报告、项目完成后的总结报告;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评估。

第十条  省企业信息化项目在执行过程中,若出现重大情况变化,需对计划项目的研究目标、内容、计划进度等作变更时,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核同意后调整计划和变更有关内容。

第十一条  省企业信息化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项目计划,按时完成项目目标任务;跨年度完成项目的,必须真实报告项目每年的年度完成情况和经费年度决算;接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省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实行按年度统筹安排、直接补助实施经费方式。对于列入省企业信息化年度项目计划的项目,根据《浙江省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鼓励我省企业信息化工作健康发展的需要,结合项目完成情况,原则上要求通过项目验收,择优给予一定额度的补助。

第十三条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发布年度省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的申报通知和具体要求。具体的项目资金管理按照《浙江省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省企业信息化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省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后,应严格按规定用于企业信息化建设,专款专用,按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专项核算,接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  企业信息化项目验收应以项目申报约定的内容为基本依据,对项目的经费使用、应用效果、经济效益、知识产权情况、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等作出评价。对于有的实施年限较长的项目,可进行阶段性验收,但必须要有明显的阶段性目标成果。

第十六条  省企业信息化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后,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向相关市、经济强县(市、区)经贸委(经委、经贸局)、省级有关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的验收文件、资料。原则上由各市、省级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并报省经贸委备案。对于一些重大的企业信息化项目由省经贸委直接组织验收。需提交相关的验收文件资料如下: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内容书;

(三)项目完成绩效总结报告;

(四)购置的仪器、设备等资产清单及相关凭证;

(五)项目经费的决算表;

(六)其它应提交的资料。

第十七条  组织验收单位接受企业验收申请后,成立项目验收小组。项目验收小组由相关领域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一般要求不少于5人。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小组对提交项目验收的资料进行审核和必要的现场实地考察,收集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必要时可复测相关数据,并形成最终验收意见。验收组织单位对通过验收的企业,按程序授予《浙江省企业信息化项目验收证书》(见附件)。

第十九条  被验收单位应对提交的项目验收资料、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验收小组应对验收意见的准确性负责,并切实做好被验收项目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的保护工作,被验收单位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第二十条  验收小组专家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实事求是地对项目进行验收并签署结论,严禁营私舞弊、吃拿卡要及故意贬低等行为发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对验收小组的验收活动和最终验收意见,具有监督和审查职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
    ◇浙江省企业信息化项目验收证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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