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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04月21日  
 

各市、县(市、区)经贸委(经委、经贸局),省级有关部门: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品牌大省建设的若干意见》(浙委〔200643号)和《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中提出的有关区域块状特色经济要加快向国际性产业集群转型,着力形成一批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区域品牌及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有品牌的大企业的战略要求及《浙江省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规划纲要》明确的品牌培育和技术标准战略行动的具体部署,为指导和扶持我省一些规模较大、基础较好、已有一定社会知名度和美誉度,并以制造业领域为主的产业集群聚集地加强创建区域品牌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一、充分认识培育创建区域品牌的重大战略意义

以块状特色经济为依托培育创建区域品牌,做大做强产业集群,是提升区域经济综合实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块状经济是浙江经济发展的特色和优势,在我省工业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十五以来,全省块状经济规模不断扩张、质量稳步提高、创新能力显著增强、品牌效应逐渐凸显、产业层次加快升级,全省已形成了一批跨行政区域的具有相当知名度、生产规模大、科技水平高、龙头企业带动作用显著、产业链配套完善的产业集群,成为全省经济特别是县域经济加快发展的有力引擎。但不可否认,区域内企业规模偏小、品牌缺失、经营粗放、侵权仿冒、竞争无序等问题仍日益制约着我省众多块状经济向真正意义上的产业集群提升的步伐。加快培育创建区域品牌,有助于推动企业及行业自主创新和技术成果产业化、提高产品质量和附加值;有助于树立形象、扩大影响、吸引投资,从而带动区域经济特别是产业集群发展;有助于实现产业集群内部资源要素向优势企业集中,提高资源要素的配置效率;有助于整合提升区域特色经济,促进有序竞争,推动产业集群的优化升级,增强产业集群核心竞争力。各地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加快产业集群转型升级,带动中小企业发展,发展壮大县域经济,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创建区域品牌的重大战略意义,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勇于进取,开拓创新,摸索出一条创建区域品牌的新路子。

二、培育创建区域品牌的指导思想和工作重点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基于块状经济的产业集群为载体,以培育发展大企业、扶持壮大优势产业及建设产业集群品牌支撑服务体系为主要内容,以提高产业集群竞争力为核心,坚持企业主体、市场导向、政府推动、体现特色原则,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市场和行政等手段,培育、发展和保护一大批区域品牌,并促使区域品牌与产业集群融合发展,以充分发挥其对区域资源的系统性优化配置作用,提高产业集群的品牌意识和品牌经营水平,不断提高区域经济综合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工作重点。根据全省品牌大省建设的总体要求,经过较长时期努力,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区域品牌培育、发展和保护机制,形成一批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区域品牌。从2007年开始到2010年,通过区域品牌培育试点,结合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在规范区域品牌管理、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并强化品牌效应带动的基础上,培育和建设30个左右以块状经济为依托的区域品牌,其中10个左右在全国具有较大影响力的著名区域品牌,35个为国际性产业集群品牌;建立50个左右品牌基地。以区域品牌的培育发展带动产业集群的优化升级和增长方式转变,促进区域特别是县域经济在更高层次上又好又快发展。

三、规范完善区域品牌的确认条件和程序

(一)制造业区域品牌确认条件

1. 确认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以制造业产业为主的特色产业集群品牌。

2. 产业集聚水平:特色产业集群年产值在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应达到30亿元以上,经济欠发达地区达到20亿元以上;特色产业集群产值占区域工业总产值的比重,以市、县(市、区)及镇一级区域为划分标准,原则上应分别≥10%20%30%

3. 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和相关品牌建设规划,区域内拥有若干个具备省级以上品牌及技术中心称号或资格的大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初步形成较为完善的产业链,产业配套能力较强。

4. 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已经建立,并初步具备研发、质量检验检测、培训、信息咨询、知识产权保护、信用担保、展销展示、物流服务等功能。

5. 区域产业集群内已成立相关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并在行业规划、行业自律、信息交流、标准制定、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沟通政企关系等方面能发挥作用。

6. 当地政府能为产业集群区域内的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有较为完善的品牌发展规划和政策举措,指导和扶持区域品牌的培育创建。

(二)区域品牌确认程序

1. 各地要根据全省区域品牌培育创建的总体目标任务和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的战略要求,结合本地块状经济发展实际,研究确定本地区域品牌培育创建的重点,制定区域品牌培育发展战略(或规划)和具体的推进方案,进一步统一思想,创造条件,加强引导和扶持力度,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好培育创建工作。

2. 各地在向省经贸委或国家有关部委及行业协会申请区域品牌或产业基地命名、认定、授牌前原则上须将相关材料先行报送省经贸委,由省经贸委组织有关部门及行业专家,从产业政策、发展规模、创新能力、平台建设、质量状况、行业自律、节能环保等方面进行确认后,再由各地报国家有关部委或行业协会认可认定,更好地体现我省区域品牌的规模性、知名度和美誉度。

3. 报送确认的材料包括:相关区域品牌认定材料;区域品牌培育创建规划及年度推进情况总结;其它需要详细说明的相关事项。各市经贸委(经委)牵头负责对提供确认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并在征求相关行业协会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书面推荐意见,统一报送省经贸委。

4. 对本文下发前已经获得国家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认可认定的区域品牌,请各地经贸部门统计汇总,并附上述有关确认材料报省经贸委备案。

5. 对获得省级以上区域品牌的地方,原则上每三年组织一次复核,并根据产业结构变化情况建议有关部门作适当调整。

四、构建区域品牌的技术服务支撑体系

(一)加强区域品牌培育建设基础工作。各级经贸部门要加大对区域内行业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引导企业把提高创新能力、提升产品质量、完善企业管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作为企业固牌、创牌的重要基础和必由途径,鼓励其通过收购、兼并、控股、联合、虚拟经营、委托加工等多种途径做大做强,充分发挥大企业大集团在区域品牌创建中的引领作用;积极引导基础薄弱的中小型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树立品牌意识,建立标准体系,引导其注册并规范使用商标、商号,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注册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鼓励区域内大品牌企业依托自身资金、技术、市场等综合比较优势,以产业链为纽带,带动区域中小企业为其配套,同时以良好的区域品牌形象吸引国内外技术、资本、人才等社会资源向区域内流动,形成各类企业有机结合、分工协作、资源有效配置的结构。推动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引进现代管理思想和方法,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品牌经营能力。

(二)加快行业或区域性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以提高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为重点,发挥产业集群优势,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联合、政府推动扶持的行业或区域性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完善其在研发设计、标准制定、信息咨询、质量检测、产业预警、人才培训等方面的功能,为区域内特色行业的共性、关键技术攻关提供技术支撑,为集群内企业提供研究开发新品种、新型号、新花色等技术服务,不断提高产业集群的整体技术水平。

(三)构筑区域品牌发展的服务平台。依托产业集群优势加强专业市场建设,大力发展现代流通业特别是第三方物流,为企业提供便利、周到的物流服务,实现生产和流通的融合协调发展;建立信息集散中心,广泛收集国内外产业发展状况、市场行情、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流行趋势等信息,为企业提供信息咨询和电子商务服务;积极组织企业参加国内外大型博览会、展示会等会展活动,充分利用专业性、大规模的会展平台,展示浙江制造的形象和品质,提升区域品牌的认知度和美誉度。

(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人才政策,鼓励企业培养和引进品牌经营、品牌创新等方面的高级人才。引导企业经营者增强品牌意识,充分发挥其在品牌创造、品牌经营、品牌提升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强品牌培训体系建设,鼓励有关部门、大专院校及中介机构等组织开展品牌知识、品牌经营和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企业创牌能力和品牌运作水平,为产业集群培养高素质的技术、管理和技工队伍。

五、优化区域品牌培育创建的良好环境

(一)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指导和服务作用。有关行业协会要深入研究分析行业或区域品牌发展情况,与政府有关部门协同,帮助企业解决品牌发展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通过制定行业或区域品牌培育计划,交流品牌建设经验,在行业中力争创造出更多的强势品牌;经常组织开展品牌法律法规和品牌业务知识的宣传、培训和咨询等活动,提高企业的商标品牌意识,保护会员单位的品牌专用权,依法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和行业整体利益;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搭建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商标、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信息、品牌评价、推广、交流合作等服务,加强与政府部门沟通联系,在区域品牌认可认定方面做好指导服务。

(二)提高中介机构的专业化服务水平。加快建立和培育一批高水平、专业化、知识化、公信力较强的品牌研究、咨询、评价中介机构,完善和创新品牌建设理论和服务体系,强化服务功能,为企业品牌建设和区域品牌建设提供战略制定、策划设计、调研分析、运作评估、市场评价、市场维护等多种服务。鼓励和吸引国际著名品牌咨询服务机构来浙江设立分支机构。

(三)依法促进和保护区域品牌。严格执行国家品牌保护有关法律法规,推进地方性品牌保护立法工作,将企业品牌、区域品牌、产品品牌纳入统一的法制化保护体系。深化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通过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和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依法严厉打击无证经营、无标准生产、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加强对商标专用权和品牌称号等知识产权的保护。

(四)加强区域品牌文化建设。秉持工商皆本、义利并重的历史延承,发扬光大新浙江精神,进一步挖掘区域历史和人文文化资源,创造产业集群文化和企业文化,赋予区域品牌更丰富的文化内涵。重视具有历史底蕴和民族特色的老字号品牌的价值,按照市场经济方式,保护、开发并重,重新焕发和提升老字号的新价值。

六、加强区域品牌培育创建的组织领导和政策支持

(一)形成区域品牌培育创建的合力。省品牌大省建设联席会议负责指导和协调全省品牌培育创建工作,省经贸委具体负责区域品牌培育创建工作。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从严把关的原则,在块状经济特色明显的地区选择一些基础较好的产业集群开展创建区域品牌的试点工作,集中政策资源给予重点指导和扶持,为全省区域品牌培育创建工作提供示范和样板。各市经贸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对区域品牌培育创建工作的领导,正确认识区域品牌培育创建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克服急功近利思想和浮夸作风,循序渐进,打好基础,扎实推进,务求实效。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全省经贸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战略决策,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及财政、国土等部门的支持,充分发挥已有的支持区域品牌发展的相关政策作用。特别是省“品牌大省”建设财政专项资金要集中财力,加强引导,凝聚力量,发挥四两拨千斤作用,整合和聚焦好各级各部门的品牌政策资源,切实推动品牌建设深入开展。省技术改造、技术创新、资源综合利用、重大科技攻关等方面的政策资源也要加大对区域品牌及其区域内重点企业的支持力度。省有关部门要在各地政府、协会、中介组织等申请国家级区域品牌上给予支持和指导。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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