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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05月04日  
 

 

发改环资[2008]7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财政厅(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规范节能项目节能量的审核方法、审核程序和审核行为,我们编制了《节能项目节能量审核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在节能项目节能量审核工作中遵照执行。
 

 附:节能项目节能量审核指南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四日

 

 

 

主题词: 节能量  审核  指南  通知

 

 
附件:
    ◇节能项目节能量审核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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