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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03月18日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浙 江 省 财 政 厅

 

关于组织申报2008年节能技术改造国家财政奖励

项目的通知

 

浙经贸资源[2008]143号

 

各市经贸委(经委)、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精神,加快实施“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37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2008年节能技术改造国家财政奖励项目申报组织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范围和条件

《“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发改环资〔2006〕1457号)中确定的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和能量系统优化等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节能量不易确定的项目除外)。项目符合国家和我省的产业政策,具备完善的能量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实施后年可实现节能量在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项目时间要求为准备实施的项目)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组织

2008年节能技术改造国家财政奖励项目申报工作由各地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要求组织、遴选,经严格初审和汇总后上报。同一企业内容相同或相近、相含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已获得国家支持或奖励的项目不能再次申报。

(二)申报材料

1. 企业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项目申请报告正文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表和项目基本情况表;企业能源管理情况;项目实施前用能状况;项目拟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项目节能量测算和监测方法;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附件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相应级别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等(申请报告提纲见附件1)。

2. 各地及省属企业上报文件应附汇总表(格式见附件2),并在汇总表中注明项目建设内容、总投资、节能量、备案(核准或审批)文号、环评批复文号等。项目建设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改造依托主体的生产能力或规格型号、本次改造的主要内容及节能效果,要求文字精炼,不超过200字。

3. 各地及省属企业应严格把关,对项目及企业上报的项目申请报告,尤其是节能量测算部分予以审核,确保有据可查。企业法定代表人要在上报材料上签字确认,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4.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应具有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甲级资质。

(三)申报程序

各地应严格按照《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本通知的要求报送申报材料,按十大工程分类,逐级审核,统一汇总,联合上报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省属企业直接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同时抄报企业项目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四)其他要求

1. 各地及省属企业上报的项目材料必须符合通知要求,项目实施后必须实现年节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不予受理。

2. 项目材料要求装订整齐,每个项目所有材料汇总整理为合订本;上报材料要求一式2份,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各1份(待省里组织专家审查确定后,再按国家要求一式8份上报)

3. 承担企业或依托的生产装置已经或拟列入淘汰落后产能名单的项目,不得上报。

4. 上报项目所有材料中,承担企业名称必须使用经工商注册的准确名称,即名称与企业公章一致,不能用简称或别称。

5. 节能量的核算应有理有据,计算过程公正严谨,折标系数见附件3

6. 符合相关要求的项目,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将按国家要求组织专家对项目的节能量进行严格审查,对审查合格的项目将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国家将按有关规定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下达节能财政奖励项目实施计划。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将不再单独通知,所有上报材料概不退回。

(五)报送时间

请于2008年4月28日前,将项目申报材料按上述要求送达,逾期不予受理。

    (六)联系方式

    单 位:省经贸委资源处            省财政厅企业处

    email:zyc@zjjmw.gov.cn          zhanghui@czt.zj.cn

    地 址:杭州市体育场路479号      杭州市环城西路37号

    邮 编:310007                    310006

 

附件:1. 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国家财政奖励项目申请报

告编制提纲

          2. 2008年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项目申请

汇总表

          3. 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表

 

 

 

                              二OO八年三月十二日

 
附件:
    ◇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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