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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单位:  发布日期:2006年01月25日  来源:
国经贸投资〔1999〕8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务院有关部委,各委管国家局,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为加快财政债券资金支持的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批,按照现行的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特制定《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程序和规定》,对审批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有关规定予以重申。 请各有关单位按照本《规定》抓紧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前期工作和审批,加速项目实施。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三日 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程序和规定 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批要严格遵循现行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不得擅自减少审批程序。为加快项目审批,使项目尽早实施,各有关单位要抓紧项目的前期工作进度。技术改造项目前期工作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开工报告的编制等。 一、项目建议书的审批 凡列入《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的项目,均视同立项,企业可据此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一)固定资产投资在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项目,按项目承担企业的隶属关系,由于行业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以下简称"省级经贸委")上报国家经贸委,由国家经贸委审核后上报国务院审批。 (二)固定资产投资在2亿元以下的限额以上项目,按项目承担企业的隶属关系,由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经贸委报国家经贸委审批。对其中部分项目,国家经贸委可酌情授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经贸委审批。 (三)限额以下项目,按项目承担企业的隶属关系,由行业主管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或省级经贸委审批。具备开工条件的,要及时上报国家经贸委。 三、限额以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报批条件 限额以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报批材料,按项目承担企业的隶属关系,由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经贸委上报国家经贸委。原省会计划单列市限额以上项目的报批材料,要由所在省经贸委统一上报。报批材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需由国家认定的甲级设计单位编制。 (二)报请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 请示应包括以下内容: 1、改造的必要性 该产品的市场需求情况,包括全国已有生产能力及产量、进出口情况、市场需求量及预测等;项目承担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主要产品生产能力及产量、销售收入、利税、资产负债情况等;该企业承担项目的主要产品优势。 2、改造内容 产品纲领及目标;采用的技术和设备,改造的工艺环节;相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及落实方案等。 3、外部条件 水、电、原料落实情况;环保意见等。 4、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总投资,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含外汇)、铺底流动资金;资本金具体来源(主要是企业自有资金和预算内资金);企业自筹资金及来源;承贷银行及贷款,其中固定资产贷款、铺底流动资金贷款。 5、经济效益 (三)有关附件 1、行业审查意见。由委管国家局、信息产业部、国防科工委出具(其中,国防科工委只对其主导民品项目出具审查意见)。重点是产品的市场需求、是否重复建设、改造方案的可行性、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方案的可行性以及投资水平是否合理等。不需审查资金来源。 2、银行经正式评估后出具的承贷意见。 3、自有资金和资本金来源。要有银行或财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4、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评价意见。 5、其他外部条件。主要是水、电、原料等落实情况的相关材料。 6、淘汰设备。需有按企业隶属关系由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经贸委负责人、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的保证文件。 7、开设"国债专项资金"专户的银行名称及帐号。 具备以上附件的2至7项后,方可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项目的开工 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和有关银行将联合下达《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投资和资金计划》,各有关单位即可据此组织项目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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