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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01月08日  
 
一、许可审核内容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审核
二、许可审核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6年第466号令)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工委2006年第16号令)
三、许可审核条件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规划和产品、技术政策;
(三)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安全距离以及防火、防暴、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建筑物防火规范》(GBJ16)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四)生产设备、工艺符合《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WJ9049)、《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锅发〔1999〕154号)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标准和规程。
(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具备相应资格;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人数的比例不得低于15%;
(六)有健全的安全、质量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申请文件;
  (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一式3份);
  (三)企业注册地和拟建生产作业厂点所在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意见;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六)环境评价机构出具的环境评估报告;
  (七)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八)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许可审核程序及期限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须向省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第四条所列材料。经省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在《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报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省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应告知事项,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有效限期为3年。
六、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七、责任部门
省经贸委民爆监管处
联系电话:0571—87058207,87056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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