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国防工业->政务公开->民爆->正文

  2008年01月08日  
 
一、许可内容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二、许可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6年第466号令)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工委2006年第18号令)
三、许可条件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符合本地区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规划的要求;
(三)符合规模经营和确保安全的要求;
(四)安全评价达到安全级标准;
(五)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安全距离以及防火、防雷、防爆、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六)有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押运员、驾驶员,以及符合规定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运输车辆;
(七)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需要提交的材料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文件;
(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一式2份);
(三)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门意见;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注册资金的验资证明文件;
(六)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七)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仓库管理人员、销售人员、押运员、驾驶员)任职安全资格证书或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八)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档案文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许可程序及期限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由所在县(市、区)和设区市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随附第四条规定的相关材料,报省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许可。
省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告知的事项,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对符合《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省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审核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有效限期为3年。
六、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七、责任部门
省经贸委民爆监管处
联系电话:0571—87058207,87056923
 
附件:
】【打印】【关闭
相关链接
暂无相关链接

 

 搜索关键字:
本网站由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办 浙江经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杭州市体育场路479号 邮编:310007 浙ICP备05004636号
powered by NPS 电话:(0571)87056941 传真:(0571)87058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