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许可内容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二、许可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6年第466号令)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工委2006年第18号令) 三、许可条件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符合本地区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规划的要求; (三)符合规模经营和确保安全的要求; (四)安全评价达到安全级标准; (五)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安全距离以及防火、防雷、防爆、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六)有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押运员、驾驶员,以及符合规定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运输车辆; (七)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需要提交的材料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文件; (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一式2份); (三)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门意见;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注册资金的验资证明文件; (六)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七)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仓库管理人员、销售人员、押运员、驾驶员)任职安全资格证书或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八)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档案文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许可程序及期限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由所在县(市、区)和设区市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随附第四条规定的相关材料,报省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许可。 省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告知的事项,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对符合《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省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审核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有效限期为3年。 六、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七、责任部门 省经贸委民爆监管处 联系电话:0571—87058207,87056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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