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按照国防科工委《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规则》、《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专业(产品)目录》、浙江省经贸委《关于鼓励和扶持优势民口企业及非公有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的若干意见》和相关产业政策执行。
1.受理
根据保密工作要求,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申请材料,军工处经办人负责接收并即时向申请单位开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并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①对申请事项不属于许可范围或者不符合《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工作指南》要求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单位不受理,并开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②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单位当场更正;
③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开具《武器装备生产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④申请材料齐全、有效、规范的,或者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5日内作出受理的决定,并开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⑤经审查,发现申请单位申请的许可专业(产品)属于一类许可的,告知申请单位直接向国防科工委许可证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开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事项告知书》。
2.审查
①经办人自收到符合规定要求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必须完成审查工作,经集体讨论后,按照国防科工委《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规则》向科工委经济协调司提出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审查,10日内(不包括现场审查时间)提出现场审查意见,并及时将申请材料及审查意见报送审定人员。
②专家组现场审查意见应在60日内完成。
3.审定
申请材料的审查和现场审查结束后,经办人将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和现场审查材料送处长审核后,报国防科工办分管副主任、主任审定,并在申请书上签署审定意见(现场审查60日不计在内),上报国防科工委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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