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解内涵 凝聚共识
正本清源:只有从本源上理清思路,才能正确理解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内涵;与时俱进:只有充分认识世界新军事变革大势和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才能更好地建立军民结合、寓军于民国防科技工业新体制。
这里提出的问题值得广泛关注和深入讨论
建立军民结合、寓军于民国防科技工业新体制,是具有全局意义的战略性决策。但目前各方面对于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内涵尚没有统一的认识,理解各异,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寓军于民的进程。这里拟对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内涵作一探讨,以利于促进国防科技工业的快速发展。
军民结合是对国防科技工业系统内部的一种制度安排和要求
要准确把握和理解军民结合的内涵,需要对军民结合的由来进行历史的回顾。军民结合思想的提出可以追溯到上世纪五六十年代。早在1952年,中央军委兵工委员会决定:兵工企业要贯彻军需与民用相结合的原则。1956年,毛主席在最高国务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军工在生产上要注意军民两用,注意学会军用和民用的两套生产技术,要有两套设备,平时为民用生产,一旦有事,就可把民用生产转化为军用生产”。 1960年,中央军委提出了“军民结合、平战结合、以军为主”的方针,这是中央文件中第一次出现“军民结合”这样的字眼,对这一方针的明确阐述是:“国防工业的性质与任务,规定了国防工业必须以生产军用产品为主。在平时,由于军用产品生产任务不饱满,工厂利用余力积极生产民用产品,增强国民经济力量,这样做是完全正确的。有余力而不安排民用产品任务是错误的,但不把军用产品任务摆在第一位更是错误的。正确的做法是首先切实安排好军用产品生产,在确保军用产品任务的基础上,利用余力积极合理地安排其他任务,这是实现军民结合的基本原则。”1978年,邓小平同志在听取国防工业部门汇报时指出:“国防工业要以民养军,军民结合。”1982年,邓小平同志在听取军委领导汇报有关国防工业问题时,系统地提出了“军民结合、平战结合、军品优先、以民养军”的“十六字”方针。这一方针一直是指导我国国防科技工业发展的重要方针。
通过这些回顾,我们可以发现,不论第一代领导集体还是第二代领导集体,都是在国防工业系统内谈军民结合的,其最初的含义是:在军工系统内,在确保军品任务完成的前提下,利用军工富余能力生产民品。由于军品任务的多少与和平环境和战争环境紧密相关,因此军民结合和平战结合是密不可分的。后来,随着军民结合的深入,军民结合逐步由最初的主要利用军工富余能力生产民品转向充分利用军工技术和设备优势发展民品。但无论如何,军民结合的外延是明确的,是国防科技工业系统(或军工系统)内发展军品和民品的结合,而不是“国防工业和民用工业的结合”。
军民结合是在国防科技工业和民用工业相分离的情况下,对国防科技工业系统内部配置资源的一种制度安排和要求,其核心是要充分利用军工资源(包括技术和设备)的潜力;其目的是保军;其表现形式为:在此体系内,既有全部生产军品的企业,也有全部生产民品的企业,还有既生产军品又生产民品的企业;其内容主要是军转民,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利用过剩的军工生产能力(包括人员)发展民品,二是充分利用军工技术和设备的优势发展民品。
寓军于民是国防科技工业与整个国家工业科技体系之间的一种体制安排
要理解寓军于民,必须了解寓军于民提出的背景。我国国防科技工业始建于50年代初期,是在面临封锁和国内工业、科技基础十分薄弱的情况下,全面照搬苏联模式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其制度特点是以提高大规模生产制造武器装备的效率为出发点,按照武器装备最终使用产品的技术构成来构造生产体系的。由此,在国家的工业宏观管理体系中,逐步形成了国防科技工业与民用工业两个互相分离的平行体系。国防科技工业的生产模式是建立在一个工业部门尽可能生产本部门最终产品所需要的各种零部件的基础上。军工企业也尽可能进行从材料、毛坯开始的全过程生产,甚至包括自制生产所需的辅助材料、工装、动力,甚至制造设备。这种制度安排,造成国防科技工业逐渐从整个国家的工业基础中独立出来,大量本来能由国家工业基础承担的工作内容都列入了军事工业之中,使我国国防科技工业从一诞生起就形成了“全能、封闭”、范围过宽的状态。这种制度安排,对于迅速建立我国国防科技工业体系、加速武器装备研制生产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其弊端日显。尤其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世界新军事变革加速推进,各国国防工业加速转型,军民一体化初见端倪;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民用领域迅猛发展,可为国防建设服务的资源越来越多;而国防科技工业军民分割、自我封闭的格局尚未根本改变,效率低下、能力不足与实现武器装备跨越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正是在这种新形势下,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审时度势,提出了要打破国防工业自成体系、自我封闭、军民分割格局,要求国防科技工业要搞“哑铃型”结构,建立“四个机制”。2000年10月,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中提出:“坚持军民结合,寓军于民,大力协同,自主创新,建立适应国防建设和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国防科技工业体制”。这是党中央的文件中第一次出现“寓军于民”的提法。2002年11月,中央十六大报告中提出:“深化国防科技工业体制改革,坚持寓军于民,建立健全竞争、评价、监督和激励机制,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国防科技和武器装备发展。”2005年10月,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又进一步提出,“国防科技工业,要坚持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继续调整改造和优化结构,健全军民互动合作的协调机制,提高产品的研发和制造水平,增强平战转换能力。”
由此可见,寓军于民和军民结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军民结合的外延是国防科技工业系统,而寓军于民的外延则是整个国家的经济科技基础。如果说军民结合是属于机制范畴的话,那么寓军于民更多地属于体制的范畴。寓军于民不是对军民结合的深化,而是对军民结合的发展。寓军于民在国外称为“军民一体化”,1994年9月,美国国会技术评估局在《军民一体化潜力评估》研究报告中,对军民一体化给出的定义是:“军民一体化,是把国防科技工业基础同更大的民用科技工业基础结合起来,组成一个统一的国家科技工业基础的过程。”
寓军于民是国防科技工业与整个国家工业科技体系之间的一种体制安排,其核心和本质是要是打破军民界限,在国家利益的平台上配置军民资源,将整个国防科技工业寓于国民经济基础之中,构成统一的国家科技工业基础,使之既能为国防建设服务,又能为国民经济服务。在目前的体制下,它包括民转军、军转民和发展军民两用高技术及产业化等内容。
推动寓军于民必须澄清的几个观念
军品不是军工单位的专利。我国国防科技工业在面临国内外敌对势力威胁,整个国家工业、科技基础十分薄弱,难以支撑武器装备发展的特定历史条件下建立的。为巩固国防,举全国之力建立起了门类齐全的、独立于民用工业的国防科技工业体系。因此,军工单位先天就是研制生产军品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军品必然由军工单位研制生产。军品一开始之所以由军工单位研制生产,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民用工业企业不具备相应的工业基础和科技实力,虽然也有体制方面的原因,但主要是技术层面的因素。随着民用领域的迅猛发展,许多民用工业企业的技术水平和经济实力已经超过了军工单位,在这种情况下,军品的研制生产就不应当仅是军工单位的专利。
军工系统中民品比例高不等于寓军于民。军工系统大力发展民品是寓军于民的重要内容,也是建立寓军于民的客观要求。但是,寓军于民的内涵很广,在目前体制下,它既包括军转民,也包括民转军和发展军民两用高技术及产业化,其核心是打破军民界限。因此,不管民品在军工系统中的比例有多高,如果军民界限没有打破,国防资源的配置没有建立在整个国家的工业科技基础之上,就谈不上寓军于民。
寓军于民不是取消国防科技工业行业管理部门。寓军于民的本质和核心就是要打破(或取消)军民界限。事实上,只要有军事需求,国防科技工业作为一种行业就是客观存在的,就需要有相应的行业管理部门,而且国防科技工业本身的特殊性也决定了要强化对国防科技工业的管理。因此,寓军于民不是要取消行业管理部门,恰恰相反,随着军民界限的打破或取消,国防科技工业行业管理的范围将更宽,行业管理的责任将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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