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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03月24日  
 








浙经贸军工〔2006〕69号






各市、县(市、区)经贸委(经委、经贸局):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加快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促进我省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引导优势民口企业及非公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实施意见》,我委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和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制定了《关于鼓励和支持优势民口企业及非公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的若干意见》,请你们认真组织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十三日



 
浙江省鼓励和支持优势民口企业及非公资本
进入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的若干意见



        国防科学技术是国家安全战略的重要基础,是国民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的重要推动力。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为鼓励和支持我省优势民口企业及非公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广泛吸纳民用科技成果和先进制造能力,提高国防科技水平,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满足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需要,现就关于鼓励和支持优势民口企业及非公有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提出以下意见:

 一、树立“大国防科技工业”的观念,促进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
(一)“大国防科技工业”将以国防科技工业产品研发、生产与应用相关的企业及科研院所作为国防科技工业基础,更好地利用军民两用技术和社会资金资源,最大程度地发挥军、民两种资源的优势,发展国防建设领域的相关产业。其产业包括武器装备及军民两用技术的开发和应用。越来越多优势民口企业参与军工科研生产,非公有制经济逐步进入国防科技领域,是建立“哑铃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能力结构和坚持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军地经济、技术融合工作的领导,把军工企业和地方企业同时纳入区域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总体规划之中。各地各部门广泛地进行信息沟通,技术、资本、人才融通,鼓励军地双方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成立产学研联合体,健全军民互动合作的协调机制,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和新产品开发,提高先进制造水平,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全面贯彻落实省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实施意见。
二、建立寓军于民的新体制和“竞争、评价、监督、激励”机制,为非公经济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条件
(三)深化国防科技工业投资体制改革。推进国防科技工业投资主体多元化,发挥国家投入的导向性作用,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允许优势民口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军工企业改组改制。
(四)实施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制度。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逐步打破部门、行业、军民、所有制界限,发挥各行业的技术优势。鼓励民用和民营企业、科研机构、院校参与国防科学技术研究和科研生产,建设开放的国防科技创新体系。
(五)完善国防科技评价制度。属于武器装备系统的配套项目和核能和平利用、民用航天、民用航空、民用船舶、民用爆破器材及其他军事目的的军民两用技术和产品中取得的科技成果,可以申请省级和国家组织鉴定,形成的国防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受国家保护。
(六)鼓励企业自筹经费承担民口军工配套科研项目。国家和省政府建立专项资金,符合国防科技工业产业政策的重要项目,企业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申请经费补助。在完成由国防科工委审批立项的军品技术改造任务后,可申请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七)对承担重要武器装备及配套产品任务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产品税收减免,工程建设项目的城市建设配套费用减免。各地政府部门优先保障用电、用地以及水、汽、热、通讯、交通运输,并实施“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特殊服务。
三、积极搭建“信息平台”,为非公经济进入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提供路径
(八)省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根据国防科工委提供的民口军工配套项目指南,及时向已取得相应资格的优势民口和非公有制企业公布,企业自主决定参与招投标。
(九)根据各军工集团科研生产及解放军后勤军需物资采购的需求,逐步扩大向社会采购招标的范围,打破军民和部门界限,鼓励和吸引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更多优秀企业进入竞争行列。
四、发展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推动“民转军”
(十)浙江省和平利用军工技术协会是根据“军转民”工作需要成立和发展起来的,鼓励协会积极贯彻“军民结合”方针,从事促进军民技术相互转移、良性互动。鼓励其他为推动“民转军”和“军转民”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发展。
五、加强国防建设性资产的管理,进一步理顺非公经济企业产权关系
(十一)省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对地方军工和民口配套单位占有、使用的军工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监管军工资产的登记、使用和处置,保障军工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当企业确需改变军工资产用途、或产权变更,属国家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须经国防科工办审批,属自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报国防科工办备案。
(十二)军工投资的财务监督检查和审计。属国防科技工业投资的技术改造、军品科研生产能力调整等建设项目,包括民用航天、民用航空、核能开发、高技术船舶、民口配套、军工技术基础、基础科研、军转民技术开发、软科学课题的研究等项目资金使用,由省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和组织审计。
六、改进军工投资管理,加强依法行政
(十三)加强和改进军工投资管理。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由面向军工集团转变为面向全省承担国防武器装备研制单位,由具体的型号项目转变到行业的指导,由重项目的审批转变为审批、管理、监督三者并重,项目管理实行项目审批和项目储备制度。
(十四)省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承担地方企业军品科研生产能力调整项目管理和资金监督检查及政府投资2亿元以下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和初步设计的论证审批,5000万元以下项目的竣工验收,3000万元以下项目的审计,协助税务部门对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核。
七、加强军民两用技术开发和应用,推动民用高技术转为军用
(十五)以核(电)技术、空间技术及基于航天、航空技术的武器装备,3S(GPS、GIS和RS)应用、民用船舶、光电、信息、新材料、新能源和特种化工等领域为重点,大力发展军民两用技术及其产业化,积极吸纳各行业的先进民用技术为国防建设服务,推动军用和民用技术双向转移。
(十六)加强技术基础,推动能满足军事需求的民用标准和性能规范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中的转换与应用。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军方共同指导、帮助企业做好标准的转换,促进民用高技术转为军用。
八、加快对优势民口企业行业准入的审批与许可证发放,实施动态管理
(十七)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凡要求进入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参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必须严格市场准入。在许可证管理方面,对不同性质的所有制经济进入国防科技工业,在准入条件上平等对待。同时,要加快对有优势的民口和非公企业进入的资格审查,对已承担军品任务,并通过质量体系、保密资格等认证的单位,优先推荐国家发放许可证,对其实施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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