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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02月29日  
 

                           委技函[2007]149号

一、为加强国防科技成果的管理,促进国防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转化和信息交流,更好地为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和国科技工业的发展服务,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国防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的管理
国防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由国防科工委负责归口管理,登记的具体事宜由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防成果办)办理。
三、国防科技成果登记的范围
由国防科技工业系统各单位和其他承担军工任务的单位完成的国防科技成果,均属登记范围。具体包括:
(一)在武器装备及其配套产品的科研、生产、试验及相关工作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二)在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的型号工程及技术、产品开发和成果转化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三)在国防基础性技术研究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四)在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四、国防科技成果登记的条件
凡通过了有效的技术评价(包括鉴定、验收、定型以及其它等效的评价),并不存在成果权属、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等方面争议的国防科技成果,均可进行登记。
五、国防科技成果登记报送材料及要求
(一)《国防科学技术成果登记表》(原件)及其数据库文件一式一份,数据库由《国防科技成果信息管理系统》生成;
(二)技术评价证明(包括鉴定证书、验收证书、定型文件以及其他等效评价的资料)一式一份;
(三)《国防科学技术成果登记项目汇总表》一式一份,汇总表由《国防科技成果管理信息系统》生成,并加盖主管部门(单位)公章。
六、国防科技成果登记报送渠道
(一)各军工集团公司、信息产业部、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及所属单位的国防科技成果按照隶属关系报送主管部门(单位)办理登记。各主管部门(单位)对受理的登记材料应进行认真审查,对符合登记条件的项目按国防成果办统一规定的登记编码规则编制登记号,并按年度对登记项目汇总后将登记材料(一)、(三)报送国防成果办备案。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负责对本地区地方军工企业完成的国防科技成果进行汇总、审查后,到国防成果办办理登记。
(三)国防科工委所属各高校完成的国防科技成果由高校进行汇总、审查后,到国防成果办办理登记。
(四)其他企事业单位完成的国防科技成果,由其主管部门(单位)进行汇总、审查后,到国防成果办办理登记。
七、国防科技成果登记时间
国防科技成果登记工作按年度进行,本年度登记的应是上年度12月1日至本年度12月31日通过有效技术评价的国防科技成果。国防成果办受理本年度成果登记的截止日期为次年的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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