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各军工集团公司,各军贸公司: 为稳步提高军贸出口产品的性能、质量及售后服务水平,增强军贸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推动军贸出口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 理办法》、《军工产品定型工作规定》(国发[2005]32 号) 以及有关军工产品质量管理的法规和规章,国防科工委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军贸出口产品科研生产、质量及售后服务的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军贸出口产品承制单位必须具备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资质 1.凡承担军贸出口(指用于军事目的的装备、专用生产设备、技术和有关服务的贸易性出口)产品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必须持有《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或《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并严格按照科研生产许可证专业(产品)范围承接军贸出口产品的科研生产任务。 2.尚未取得科研生产许可证和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被吊销、 撤消的单位不得从事军贸出口产品的科研和生产。 3.军贸公司不得向尚未取得科研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被吊销、撤消的单位订货,不得向持有科研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订购超出其许可证专业(产品)范围的产品。 二、军工集团公司要加强对军贸出口产品科研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 4.军工集团公司要立足于本集团公司现有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管理体系,参照我军武器装备的科研生产程序和相关标准,结合国际市场用户要求及本集团公司军贸出口产品科研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集团公司的军贸出口产品科研生产管理办法和科研生产程序。军工集团公司要规范军贸出口产品科研生产程序,自觉维护军贸出口产品科研生产程序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防止违反和盲目跨越军贸出口产品科研生产程序的行为发生。 5. 军贸出口产品的科研生产程序应包括方案论证、评审、设计定型(或技术鉴定)、生产定型等基本节点。在保证基本节点完整的前提下,军工集团公司可根据本集团公司军贸出口产品科研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自行延展研制阶段,细化各研制阶段的工作内容。 6. 军工集团公司要明确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所属企事业单位研制开发的军贸新产品进行设计定型(或技术鉴定),出具设计定型 (或技术鉴定)意见,相关设计定型试验应选择在具备条件的靶场或墓地进行。 7.军工集团公司应本着“基本型、系列化”的原则,制定规范的军贸出口产品命名办法,保证军贸出口产品的命名具有唯一性和可追溯性。 8.军工集团公司要做好军贸出口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在有效保护军贸出口产品知识产权的前提下,鼓励军贸出口产品知识产权和科研成果的有偿使用。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要加强对本地区地方军工企业、民口企事业单位军贸出口产品科研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 9.地方军工企业、民口企事业单位(含非军工公有制企事业单位和非公有制企业)在从事军贸出口产品科研生产活动时,要遵守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相关法规。 1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 要根据《军工产品定型工作规定》的原则及相关军工集团公司的军贸出口产品科研生产管理办法和科研生产程序,组织本地区地方军工企业、民口企事业单位自行研制开发的军贸新产品的设计定型(或技术鉴定) 工作,并出具设计定型(或技术鉴定)意见。 11.地方军工企业。民口企事业单位自行研制开发的军贸新产品的设计定型试验必须由国家试验基地或相关军工集团公司认可 的试验基地承担,必须严格执行相关军工集团公司同类军贸出口产 品的设计定型试验程序和标准。 12.地方军工企业、民口企事业单位自行研制开发的军贸出口 产品的命名工作由投资方负责。投资方可在征得相关军工集团公司 书面同意后,纳入该军工集团公司同类产品命名序列统一命名,也可另册编制命名标准自行命名,但必须保证军贸出口产品命名具有唯一性和可追溯性。 四、切实抓好军贸出口产品的质量管理和售后服务工作 13.军贸出口产品承制单位要坚持“军贸出口产品质量第一”的方针。增强质量意识,明确质量责任,提高质量管理能力,牢固树立质量创造效益、质量赢得市场的理念。 14.军工集团公司要将军贸出口产品的质量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本集团公司军品质量管理工作的范畴,结合自身特点,按照军工产品质量管理的法规和规章,制定本集团公司军贸 出口产品质量工作的方针、目标、制庋和措施,抓好本集团公司军贸出口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监督体系的建设,落实军贸出口产 品质量管理责任制,确保军贸出口产品的质量。 15. 地方军工企业、民口企事业单位为国防科技工业行业内军贸出口产品承制单位生产配套产品时,其质量要依据相关军工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由总体承制单位负责。 16. 地方军工企业、民口企事业单位自行研制开发的军贸新产 品的质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按照军工产品质量管理法规和规章进行监督管理。 17.军工集团公司要明确主管军贸出口产品售后服务工作的机构,建立适应国际军贸市场竞争需要的军贸出口产品售后服务队伍; 根据用户需求和国际通行做法,建立规范的军贸出口产品售后服务标准,切实提高售后服务水平; 明确集团公司、所属军贸公司和军贸出口产品承制单位在军贸出口产品售后服务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和风险机制,做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18. 地方军工企业、民口企事业单位在军贸出口产品售后服务方面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由该单位和负责出口的军贸公司在合同 中加以明确,以保障售后服务工作顺利进行。 19.军贸公司要建立军贸出口产品的用户档案;保持用户使用信息和产品质量问题反馈渠道的畅通,及时掌握用户对产品的使用情况; 建立军贸出口产品零配件供应、维修、维护等技术支持服务的快捷通道,逐步实现军贸出口产品售后服务信息的网络化; 不断提高军贸出口产品售后服务技术资料的质量,逐步实现军贸出口产品售后服务技术资料的电子化,最大限度地满足不同市场、 不同用户的不同需求,提高用户对我国军贸出口产品的满意度。 军工集团公司应尽快组织制定(或修订)军贸出口产品科研生产 管理办法和科研生产程序、军贸出口产品质量管理办法、军贸出口产品售后服务基本规程等备项内部管理办法,于2008年6月1日前报国防科工委国际合作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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