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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11月21日  

20071024

(科工密[2007]8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各军工集团公司,委管各单位:

  当前,国防科技工业系统一些单位安全保密隐患突出,少数涉密人员违规使用非涉密计算机处理存储国家秘密或混用移动介质、擅自携带涉密载体外出、未按规定保管涉密载体、在家中处理涉密信息、对外发布信息或发表文章涉及国家秘密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威胁国家秘密安全。

  为强化涉密人员保密意识,规范保密行为,防范泄密事件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防科技工业涉密人员保密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国防科工委制定了《国防科技工业涉密人员保密行为十不准》(以下简称《十不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部门、各单位要在本系统、本单位认真组织做好《十不准》的宣传贯彻工作,做到涉密人员人人皆知、层层落实,并对违反《十不准》的人员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国防科技工业涉密人员保密行为十不准
 
一、 不准将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泄露给无关人员;
二、 不准将涉密计算机或涉密移动介质接入互联网;
三、 不准用非涉密计算机传真机处理传输国家秘密;
四、 不准用非保密移动电话普通电话谈论国家秘密;
五、 不准携带涉密载体回家或在家中处理国家秘密;
六、 不准携带涉密载体探亲访友或至工作无关场所;
七、 不准在个人著述或公开的信息中涉及国家秘密;
八、 不准私自复制留存遗弃或向他人出借国家秘密;
九、 不准私自将国家秘密带出国境或参加涉外活动;
十、 不准擅自接受媒体采访或私自与境外人员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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