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经贸委(经委、贸易局)、公安局,有关县(市、区)经贸局、公安局: 现将国防科工委、公安部《关于做好淘汰导火索、火雷管、铵梯炸药相关工作的通知》(科工爆〔2008〕20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限期停止购销和使用导火索、火雷管、铵梯炸药 根据省安监局、省公安厅《关于在爆破作业中淘汰使用导火索、火雷管的通知》(浙安监矿〔2008〕 70号)精神,我省已于2007年在爆破作业中组织开展了此项工作,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自2008年3月31日以后,全省范围内停止销售导火索、火雷管、铵梯炸药,公安机关不再审批爆破作业单位购买导火索、火雷管、铵梯炸药的申请。自2008年6月30日后,全省范围内全面停止使用导火索、火雷管、铵梯炸药。 二、切实做好库存导火索、火雷管、铵梯炸药的调查摸底和组织销毁工作 省经贸委负责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单位库存的导火索、火雷管、铵梯炸药进行调查摸底,并负责组织安全销毁工作;县(市、区)经贸局(贸易局)负责对本地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单位库存的导火索、火雷管、铵梯炸药进行调查摸底,列出清单,并在当地公安机关的配合下组织做好安全销毁工作。各县(市、区)公安局负责对本地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库存的导火索、火雷管、铵梯炸药进行调查摸底,列出清单,并负责安全销毁工作。 请各市、县(市、区)经贸部门和公安机关及时填报调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以设区市为单位于4月5日和7月5日分两次分别报送省经贸委民爆处或省公安厅治安总队。 省经贸委联系人:金海良, 电话:0571-87058207 省公安厅联系人:楼沩涛, 电话:0571-87286726。
附件: 2008年 市(县)淘汰导火索、火雷管、铵梯炸药情况统计表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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