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会费收支
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促进会、联合会):
省民政厅、省监察厅、省发改委日前发出了《关于开展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会费收支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浙民民〔2008〕170号),为做好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会费收支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协会领导要重视这次会费收支专项检查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学习和领会浙民民〔2008〕170号文件的主要精神和内容,对照3项工作目标,开展自查。
二、报送材料要求
(一)自查报告。充分反映会费标准民主制定、会费收支规范透明和财务制度健全完善的执行情况,认真检查2007年至2008年6月底的会费标准制定(或修定)、备案和会费收取等方面的情况,形成自查报告。
(二)会费收取标准。
三、时间要求
请各协会于2008年9月4日前将加盖协会印章的自查报告和会费收取标准一式二份报我委法规与产业政策处。
联系人:黄哲明,电话:87058270。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